来源:法制日报 时间: 2011-08-01 10:04:08 编辑:贝尔
导读:保险法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签订的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依法应当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该条款无效。法院据此认为,无号牌不赔的条款无效,属于“霸王条款”。
李某于2010年12月15日为新车购买了机动车商业保险,包括车损险、盗抢险等。1月4日,李某的车子却不翼而飞。保险公司认为,李某的车辆还没有办理正式号牌,盗抢险没有生效,拒绝赔偿。为什么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等拿到保单就生效,盗抢险却要拿到正式牌照才生效?李某一怒之下将保险公司告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按照车辆盗抢险,赔偿其购车的损失17万余元。
近日,五华区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按照车辆的购置价格进行全额赔付。
上牌才生效是霸王条款
法院对此案审理后认为,保险公司在其提供的保单中特别约定栏内注明的“全车辆盗抢险保险责任自本保险车辆领取正式号牌之日开始”,该特别批注仍是以加盖条章的形式盖于保险单上,仍属于“格式合同”的条款。保险法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签订的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依法应当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该条款无效。法院据此认为,无号牌不赔的条款无效,属于“霸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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