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本站 时间: 2009-11-20 10:10:13 编辑:酷车中国
导读:
强化执法监督
《修改建议稿》40多个条文采纳市民建议
记者在昨天的会议上留意到,不仅《修改建议稿》对比《征求意见稿》在内容上有了很大丰富,仅有关《修改建议稿》的情况说明,就足足厚达19页,傅伦博在市人大常委会上对此做说明时,也足足讲了近50分钟,大大超出一般条例修改时的“工作量”。
40多条文吸收市民建议
“这是在市民提出的1万多条意见和建议基础上形成的,《修改建议稿》是民主立法的结果。”傅伦博说,《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20天内,社会反响热烈。内司委在公开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和对发达国家和港澳地区调研的基础上,对《征求意见稿》反复修改,6易其稿,最终形成了《修改建议稿》,其中涉及行为规范60多个条文里有40多个都吸收了市民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占到了八成左右。就连条例的具体名称,由《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处罚条例》改变至《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也是充分吸取市民意见作出的。
单列一章监督交警执法
《修改建议稿》中还有一大亮点就是专门设置了“执法管理和监督”一章,重点加强路面执法处罚和监管。傅伦博说,之所以如此,也是充分吸取市民意见,“要遏制交通违法行为,减少交通事故,必须加强交警路面巡查执法管理和处罚;同时,要强化执法监督,保证执法公正。”因此,借鉴港澳经验,《修改建议稿》专门规定,公安交警部门应当加强交通执法管理。除电子监控外,还应当加强人工流动视频记录交通违法行为,加强路面巡查执法处罚。建立交通警察驾驶摩托车路面巡查制度。市公安交警部门应当采取考勤记录、检查考核等措施,加强路面巡查执法监管。
现场记录可作处罚依据
《修改建议稿》还规定对驾驶机动车时乱鸣喇叭、违规使用灯光、拨打或者接听移动电话等难以固定证据的交通违法行为,可以以执勤交通警察现场记录或者录音作为处罚依据,执勤交通警察的现场记录应当具体、规范。此外,对于一些市民关于罚款去向的疑问,《修改建议稿》规定收缴的罚款应全额上缴国库,否则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另外,对交警不履行职责、利用职务便利谋取利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处理也作出了规定。
鼓励市民举报交通违法
《修改建议稿》还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交警部门举报交通违法行为;市民举报无牌、遮挡车牌、假牌、套牌、非法改装、冲红灯、交通肇事逃逸等交通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公安交警部门给予适当奖励;公安交警部门对单位和个人的举报,核查处理情况应当及时告知举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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