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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交通处罚立法 首次冲红灯罚500记4分

来源:本站  时间: 2009-11-20 10:10:13  编辑:酷车中国

导读:

加减乘除看新规

将《修改建议稿》与《征求意见稿》做个对比,可以发现有减法也有加法:减法主要集中在罚款数额上,而加法集中表现在记分、信用征信等处罚手段上。此外,《修改建议稿》引入了吊销驾驶证这一“威慑手段”,同时出现的,是人性化的“免罚”规定。

处罚手段

《修改建议稿》新增了记分和信用征信两种处罚手段。

在公开征求意见时,一些市民来信来函建议学习借鉴香港的记分管理制度。然而,由于国家有关法律和公安部的记分规则对累积记分有规定,但是制度设计上不完善,在现实中执行得也不够好,特别是电子监控记录的违法行为,网上查阅后交罚款,基本没有记分,没能发挥记分制度应有的作用和效果。

《修改建议稿》规定要严格实行累积记分制度,同时考虑到交通技术监控部门的人力、设施,目前还难以像香港警方一样实现每单交通违例都发告票,《修改建议稿》提出,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8分的,公安交警部门应书面通知其到指定地点,予以记分,进行法制教育,告知其相应的法律后果;达12分的,应扣留驾驶证,对其进行为期7天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教育,并重新对其进行相应的理论和驾驶技能考试;考试合格的,发还驾照。6个月内考试不合格或者拒不参加学习考试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借鉴欧美经验,《修改建议稿》规定,公安交警部门应当定期将个人和企业的相关违法行为信息录入信用征信系统,例如个人受到暂扣、吊销驾驶证或者拘留处罚的情况,个人交通违法行为造成交通事故,一年内有3次以上交通违法行为以及运输企业车辆违法率高等,都将提供给社会单位和个人查询。同时,根据常委会有关人员意见,交通违法行为人的信息要同时抄送相关保险公司,供保险公司研究保费时参考。

罚款数额

以《征求意见稿》中有关千元的处罚为例,最高减幅高达700块,最低的也有400块。

由1000元减为300元的情况:

1、遇有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强行超车或者占用对象车道的;

2、遇有前方交叉路口交通阻塞时未依法停在路口以外等候,强行进入的;

3、进入导向车道后变更车道或者不按规定方向行驶的;

4、夜间行车违反规定使用远光灯的(同时记分)。

由罚1000元减为500元的情况:

不按交通信号灯规定通行或者不服从执勤交通警察指挥的(同时记4分,两次以上每次罚1千元)。

由1000元减为600元的情况有:

1、在高速公路上逆行或倒退行驶的;2、非紧急情况时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行驶或者紧急情况临时停车未按规定设置警示标志的(一年内有同款规定行为3次以上的,每次暂扣机动车驾驶证3个月)。

吊销驾证

早在《征求意见稿》公布时,不少市民就对《征求意见稿》中“吊销驾驶证”的处罚过少提出质疑,市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刘曙光当时曾解释,“该项处罚过于严厉,要慎用。”不过他同时也表示,吊销驾驶证确实是一种有效的威慑手段,不止数倍于罚款。

记者留意到,此次《修改建议稿》将“吊销驾驶证”的处罚增加至7项。分布在醉酒驾驶、飙车和无牌、套牌车上路,以及交通肇事逃逸等方面。其中一项规定“一年内再次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除给予罚款和拘留处罚外,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另外还规定“驾驶机动车超过规定时速80%以上的,处5千元罚款,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同时,《修改建议稿》在提到驾驶无牌、遮挡车牌以及套车牌的机动车上路时,均提到“并处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并且“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对其进行为期7天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教育,并重新对其进行相应的理论和驾驶技能考试……6个月内考试不合格或者拒不参加学习考试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此外,如果“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处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免责与免罚

在调整罚款额度,增加扣分、吊证等处罚手段的同时,《修改建议稿》也对驾驶人免责的情况作出了明确规定。“在交通信号灯因故障而失效或者被障碍物遮挡影响驾驶人判断,交通标志标线模糊、指示不清等情况下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当事人可以提出异议,经公安交警部门查证属实的,可以免予处罚。”傅伦博解释说,单列这条主要就是吸收了公开征求意见时一些市民反映的问题。

在免责之外,《修改建议稿》还规定了鼓励和引导驾驶员遵守交通规则的免罚情况:驾驶人自交通违法行为发生之日前两年没有其他交通违法记录且没有造成交通事故的,可以免予处罚,但驾驶套牌、假牌、无牌、遮挡车牌上路行使,醉酒驾驶、非法飙车等严重违法行为除外。

对于公开征求意见过程中,部分租车行提出车辆租赁期间,闯红灯等违法行为如何计算累进加罚的问题,傅伦博称,《修改建议稿》考虑到租车行业的特殊性,规定经营单位能证明违法行为不是同一承租人实施的,经查证核实后,可以不适用累进加罚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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