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武汉晚报 时间: 2011-11-11 08:51:30 编辑:贝尔
导读:陈先生的两台富康车到车管所年审,车管所以他的车有交通违法未处理为由,不予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陈先生觉得车管所的这个规定不合情理,立即将市交管局和车管所一同告上法院。
违章电子眼没有消就无法通过年审,一般车主认为理所当然,家住江岸区大智路的陈端邦却发现这个规定有点“歪”,他就此将市交管局车管所告上法院。昨悉,硚口区法院公布审判结果,车管所行政行为违法,判决后车管所未上诉,判决结果生效。
该案在全市首开先河,这一判决给车管所敲响了“司法警钟”。据了解,陈先生的两台富康车到车管所年审,车管所以他的车有交通违法未处理为由,不予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陈先生觉得车管所的这个规定不合情理:他的车已经通过了检测,有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记录单、有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等材料。既然检验合格了,车管所就应该通过年审,怎么能与违章行为挂钩呢?
回家后他查阅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发现,第十三条规定“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
陈先生立即将市交管局和车管所一同告上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机动车登记规定》和《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均与其上位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不一致,应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故车管所的这种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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