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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助基金可垫付车祸抢救费 三情况可获助

来源:北京晨报  时间: 2009-10-27 10:37:48  编辑:酷车中国

导读:

昨天,记者从公安部获悉,财政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安部、卫生部、农业部联合发布《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2010年1月1日起,凡遇到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机动车肇事后逃逸三种情况时,救助基金将垫付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

三种情形可获救助基金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筹集用于垫付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社会专项基金。

在何种情形下,受害人可获得救助资金帮助?《办法》规定了3种具体情形: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该救助基金的来源包括:从交强险的保险费中按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地方政府按照保险公司经营交强险缴纳营业税数额给予的财政补助;对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救助基金孳息;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社会捐款和其他资金。

丧葬费用也可申请垫付

救助基金一般垫付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时起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特殊情况下超过72小时的抢救费用由医疗机构书面说明理由。

《办法》规定,对需要救助基金垫付部分或全部抢救费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医疗机构在抢救受害人结束后,对尚未结算的抢救费用,可向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提出垫付申请,并提供有关抢救费用的证明材料。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审核结果书面告知处理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医疗机构。

需救助基金垫付丧葬费用的,由受害人亲属凭处理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尸体处理通知书》和本人身份证明,向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提出书面垫付申请。

事故责任人将受追偿

《办法》规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抢救费用和丧葬费用后,应当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进行追偿。有关单位、受害人或者其继承人有义务协助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进行追偿。   

《办法》有亮点也有缺憾

“该《办法》的出台有亮点,还是有遗憾。”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交通事务部主任巨晓平律师认为,该办法有较为具体的实施程序和具体的审核标准,但根据实际的案件情况,有的操作规范需要进一步的细化。比如,发生抢救费用后医疗机构的垫付申请和公安部门的垫付通知如何衔接;发生死亡后公安交管部门是否能够及时对尸体作出处理意见;没有死亡事件时受害人可否直接提交垫付申请;对于没有同意的垫付申请能否设立救济程序,比如可以考虑行政或司法救济程序。

巨晓平律师认为,该办法虽然是将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害降到最低,但是还是有一些缺憾,比如该办法将抢救费用限定在72小时之内,其他抢救费用需要进行说明,这可能会影响对受害人的及时救助;将“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人员、被保险人”排除在可以垫付的受害人之外,这一点使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设立的人性化的初衷大打折扣,因为上述人员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同样需要抢救和救助,他们的生命也是鲜活的;该办法规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可以向肇事方进行追偿,那么追偿的方式应该明确,其法律主体地位也应明确,如涉及司法诉讼程序,将来明确的管理机构是否具有诉讼主体地位,也需要诉讼法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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