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新京报 时间: 2011-06-08 11:08:42 编辑:安宁
导读:“商品售出概不退换”、“停车场车辆损坏由车主承担”……市民经常见到此类“霸王条款”。6月7日,北京市工商局公布首批27种涉嫌违法的“霸王条款”,进入黑名单的“霸王条款”经营者如逾期不改正,将予以行政处罚,最高罚款3万。
三、经营者在消费合同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
1、“本店商品售出一概不予退换。”或“打折商品不退不换。”或“奖品、赠品一律不实行三包。”
2、“消费者在验收合格后的十日内未结清工程款,将失去免费保修的资格。”
3、“购买后三天内将质保书寄回本厂,否则本厂不负保修责任。”
4、“我们建议您将发票开具为商品明细,否则您将无法享受产品厂商或‘**商城’的正常质保。
四、经营者在消费合同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因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
1、“如遇不可抗力或**汽车公司对我店的发车计划做出临时调整及运输车延期送车时间等造成交车时间的延误,本店不负违约责任。”
2、“违约责任,你有我无”,即:在格式条款中仅规定消费者的违约责任,而对经营者自身的违约责任只字不提。
3、“本店承接一切送洗衣物,但对洗熨结果,如褪色、缩小,本店不负赔偿责任。”
五、经营者在消费合同格式条款中设定消费者应该承担的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超过法定数额或者合理数额:
1、“会员因故意造成健身器械损坏的,应按原价的双倍赔偿;会员穿鞋造成地面损坏,双倍价值赔偿。”
2、“买车人违约时,已付的购车款不予退回。”
3、“双方提前解除合同的,按未履行租期全部租金的50%作为违约赔偿金。”
4、“甲乙双方私自完成买卖交易的,双方按居间服务费双倍赔偿给丙方。”
六、经营者在消费合同格式条款中设定消费者承担应当由格式条款提供方承担的经营风险责任:
1、“本中心有权根据市场价格情况酌情调整收费标准”
七、经营者在消费合同格式条款中设定消费者承担其他依照法律法规不应由消费者承担的责任:
1、“购货方在签订此订货合同的同时,应向供货方交付不少于定货总数额的80%作为预定金。”
八、经营者在消费合同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
1、“该商品一经售出,概不退还。”或“特价、降价、处理、打折商品,不与退换。”或 “促销商品,售出概不退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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